高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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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出库、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在2017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五)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均为原件;

(六)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七)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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